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项工作的规范管理,尤其是重大事项的报备管理,结合本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本基金会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召开基金会理事会换届、人员变更、重要决议的重大会议;
(二)基金会法人、主要负责人、章程、办公场地等基本信息发生重大改变;
(三)吸收境外人士担任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组织参加活动,加入国际组织等开展涉外活动;
(四)开展重大投资项目,接受和使用大额捐赠及资助的重要活动;
(五)各级相关部门实施评估、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问題、提出的重要处理意见或整改意见,以及本单位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
(六)在基金会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生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等。
第三条 基金会召开重大会议和开展涉外活动的,提前20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报告,其他事项事后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书面材料应载明组织名称,重大事项发生时间、地点,事项具体内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为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及时上报基金会理事会或基金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如有必要还需及时上报教委及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符合上述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由相关人员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有关情况,并作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报告人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的,对事项所引起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对不按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谎报重大事项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报告人的责任。
第七条 报告人及时报告单位的重大事项,并由此避免国家、单位资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基金会将给予表彰奖励。
本办法归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