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固定资产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的验收、登记、保管、调配、维修等管理工作。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对固定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认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能够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购置固定资产,原则上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审核后统一购置。如有特殊要求需购置专业性较强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须在购置申请中注明。购置固定资产总价不超过5000元报秘书长审批,超过5000元(含)须报理事会审批。
固定资产购置后,由经办人负责签收签字入库。财务部门应对固定资产名称、价值、数量、保管人做项目登记。同时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与财务部的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每年至少核对一次。
第五条 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报秘书长审批。使用部门要设专人保管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要熟悉了解固定资产的使用性能和保管方法,认真操作。未按规定办理导致固定资产损失的,有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因长期使用,需要维修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秘书处负责联系维修。维修价格过高或无维修价值的固定资产按报废处理。
第七条 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秘书处统一办理,并将签字确认的清单及相关批件交财务部,以核销固定资产账目。
第八条 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人员工作调整时,应做好工作交接。工作人员调动或离职,应将其负责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退交秘书处,由秘书处验收,并持验收清单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九条 每年财务部门要核对固定资产账实,秘书处对账实进行监督,确保本基金会财产安全。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基金会资产损失,应对其通报批评、处分,并责令赔偿,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固定资产信息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