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校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及印章的合法、有效、安全使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3〕2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仅适用于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章。
二、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管理办法。
1、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实行专人管理。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本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保管。
2、法人登记证书是基金会的重要证件,有关人员如在工作中使用此证(复印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使用申请,学院(部)领导签字,由秘书长批准方可使用。
3、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得外借,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必须由保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陪同。
4、对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使用人及用途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对法人证书复印件进行编号,保证其使用的安全性与合规性。
5、严格按照民政部门的规定,由基金会秘书处每年进行年检。
6、严禁出租、出借、冒用、转让、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章管理办法。
1、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章实行专人专管。所有印章由学校专门部门统一刻制,公章和法人章由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基金会财务处负债保管。
2、公章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印发的正式公文、上报材料和往来函件。重要文件,如协议签订、上报材料、理事会决议等的用印,须经理事长签字或由理事长授权,由秘书长等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用印。一般文件,如以基金会名义印发的通知、复函等一般性公文的用印,由秘书长同意后即可用印。
3、文件用印,须提供领导签字批准件原件,并办理用印登记手续。
4、印章保管人员加盖印章时,需认真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合规性。印章保管者有权拒绝对不合理、不合规的文件等资料加盖印章。
5、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得随意使用印章,不得在空白纸上加盖印章并私存。
6、已停用的印章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清理上交。
7、印章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印章。凡发现伪造、涂改、私盖、乱盖印章者,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印证负责人的责任。
四、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校基金会秘书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用印、法人证书申请单.doc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